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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等7家公司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3-08-19 16:16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 作者:杜琴庆
2月8日公告,公司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告称,*ST丹化2003年至2006年期间有涉及金额达15.1亿元的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也未及时披露。此外,2003年和2004年该公司年报存在有关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虚假提高金额的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可查资料显示,2008年年初,*ST丹化及其大股东曾因违规新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ST丹化发布上述公告的同一天,证监会通报,近日已对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787,已暂停上市)和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057,已暂停上市)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创智科技、夏新电子、天健华证中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证监会同时公布,调查发现,2008年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国际大酒店、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易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883.27万股,达到5.015%,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此外,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交易绵阳高新发展(600139,现已更名为西部资源)、四川汇源光通信、重庆桐君阁(000591)、三普药业(600869)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根据通报,证监会决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中国手机质量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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